破产清算中,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购房者作为普通债权人,其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排在上述第3项中。这意味着购房者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位于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之后。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购房者可能无法全额收回其债权,具体能收回多少,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破产清算的具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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