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需分情况判定,符合章程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或相对人善意时担保合同一般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等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无效时公司依过错担责。
法律解析:
若公司依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决议程序合法,担保合同有效。若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即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同样有效。然而,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下,担保合同会被判定无效。一旦担保合同无效,公司需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您在公司担保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判定需区分不同情形。若公司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合法决议通过进行担保,或相对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通常有效。
然而,也存在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当担保合同无效,公司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避免担保纠纷,公司应完善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章程规定进行担保决议。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查看公司决议等相关文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司担保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法律分析:
(1)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判定较为复杂。若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合法决议通过的担保,通常担保合同有效。这体现了公司决策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担保效力的积极影响。
(2)当相对人善意时,担保合同同样有效。这里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不知情且不应知情,法律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3)然而,存在多种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担保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都会使担保合同失去效力。此时,公司需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提醒: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务必严格遵循章程规定履行决议程序;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公司要保障担保效力,应严格按章程规定操作,使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合法通过担保决议,确保决议程序合规。
(二)与公司进行担保交易的相对人,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法定代表人有无超越权限,确保自身善意。
(三)公司不能违反规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若要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拟定担保合同时,要保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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