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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哪些财产

王* 新疆-塔城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2.10 01:22:21 466人阅读

破产追回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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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追回权指向的债务人财产包含可撤销行为涉及财产、无效行为涉及财产、出资人的欠缴出资、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这几类。
法律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管理人破产追回权。对于可撤销行为涉及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特定时期内,若债务人有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处分的财产,管理人可依法追回;对于无效行为涉及财产,像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该部分财产也需被追回。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及侵占的企业财产,同样要被追回。若遇到与破产追回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10 07: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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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指向的债务人财产涵盖多类,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破产程序公平至关重要。

1.可撤销行为涉及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特定期限内,若债务人有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处分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将相关财产追回,以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可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财务审批机制,加强监督。
2.无效行为涉及财产:为逃债隐匿、转移财产,虚构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该部分财产应被追回。需强化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和监控。
3.出资人的欠缴出资: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其缴纳认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可通过法律途径督促出资人履行义务。
4.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追回。建立高管收入监管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

2026-02-10 05:3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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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可撤销行为涉及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特定时期内,若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处分财产行为,管理人可依法追回该部分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2)无效行为涉及财产:当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承认不真实债务时,相关财产会被追回,这是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有力规制。
(3)出资人的欠缴出资:即便出资期限未到,只要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就有权要求其缴足认缴出资,确保债务人有足够资产应对债务。
(4)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及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予以追回,维护企业财产的完整性。

提醒:企业破产时,相关利益方需关注上述各类可追回财产情况。若遇到复杂的破产财产追回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10 04:3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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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撤销行为涉及财产,债权人可及时向管理人反映情况,协助管理人收集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进行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的证据,推动管理人行使追回权。
(二)若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无效行为,应积极收集相关线索并提供给管理人,帮助其确定无效行为涉及财产范围。
(三)针对出资人的欠缴出资,债权人可监督管理人是否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可向管理人提出督促。
(四)对于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债权人可留意高管的收入情况和企业财产变动,若有异常及时告知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026-02-10 03: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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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涉及的债务人财产有以下几类:
1.可撤销行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特定时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提前偿债、放弃债权等处分的财产,管理人可追回。
2.无效行为财产:为逃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涉及的财产,需被追回。
3.出资人欠缴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4.高管非法所得:董事、监事和高管的非正常收入及侵占财产,管理人应追回。

2026-02-10 01:58: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我国企业大量的国际拖欠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欠款时间很长,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状况会发生各种变化,多数情况会越来越差,常常会出现如下情况:债务人公司转入其他行业、破产倒闭、原业主成立新公司继续经营等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债务人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对原债务负有偿付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实际是要确定新公司是否对原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首先应了解原债务公司的法律性质。如果原债务人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如果原债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倒闭债务人的新公司收账。但是有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向债务负责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公司的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2、债权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公司只是原债务公司改头换面的公司,就可能通过律师向其负责人出示证据,迫使原债务人积极还款。如果债务人不主动配合,可以诉诸于法律,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和证据。3、如果原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曾出具过书面还款保证或新公司出具过书面还款承诺,那么可以依此向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或新公司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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