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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合同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无需额外就合同责任担责;但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或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要对合同债务担责。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正常运营中,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的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股东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然而,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像过度控制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就需要对公司合同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您在公司运营、合同责任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想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8 10: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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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公司依规定签合同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股东无需额外担责。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需股东担责。一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像过度控制、人格混同致公司丧失独立性,此时股东要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建议公司规范治理,避免股东滥用权利,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股东应如实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债权人在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公司和股东情况,降低风险。
2026-02-08 09:3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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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依程序签合同,运营产生的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股东无需额外担责。
(2)特殊情形下,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合同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过度控制、人格混同致公司丧失独立性。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股东应合法合规经营,避免滥用权利,同时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额外法律责任。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2-08 09:0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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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运营时,要保证规范运作,避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况,维持公司的独立性,防止股东因滥用权利而对公司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应按照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合同债务时,被债权人要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8 08:1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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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公司签合同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股东无需额外担责。
2.特殊情况,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过度控制、人格混同导致公司失独立性。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出资,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6-02-08 07:0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