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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了离婚协议我要不要签

袁* 重庆-潼南区 离婚咨询 2026.02.05 01:43:57 308人阅读

老公给了离婚协议我要不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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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离婚协议要谨慎,若有离婚意愿且协议内容合理保障权益可签,反之则不应签,可协商修改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重要依据。当双方都有离婚意愿,且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关键事项明确合理,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时,签署协议并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是可行的。但如果不想离婚,或者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损害自身权益,就不应轻易签署。不想签署时,可以先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面临离婚协议签署问题时,每个人的情况复杂多样,法律关系也较为繁琐。若你在这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5 07: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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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婚协议要谨慎综合考量。若有离婚意愿且协议能保障合法权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约定明确合理,可签协议。签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领离婚证。

若不想离婚,或协议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条款有失公平、损害权益,则不应签署。此时可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使协议更公平合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总之,是否签署离婚协议要结合自身意愿和协议内容来决定。

2026-02-05 05:5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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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有离婚意愿且离婚协议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约定明确合理的情况,签署协议是一种可行的途径。签署后按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可领离婚证,这遵循了协议离婚的法定流程。
(2)若不想离婚或协议条款有失公平、损害自身权益,则不应签署。此时可先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提醒:
签署离婚协议前要仔细审查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同离婚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6-02-05 04:0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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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离婚意愿且协议能保障合法权益、相关事项约定明确合理时,可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度过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
(二)不想离婚,或协议条款有失公平、损害权益,不应签署。可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2-05 03:4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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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离婚协议要慎重。若有离婚意愿,且协议能保障权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合理,可考虑签。签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过冷静期领离婚证。
2.若不想离婚,或协议条款不公平、损害权益,就别签。可与对方协商修改,或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要结合自身意愿和协议内容做决定。

2026-02-05 02:57: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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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5 854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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