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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偿的追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李** 福建-泉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6.02.05 03:27:22 484人阅读

加班补偿的追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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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讨加班补偿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可在在职期间随时追讨应得的加班补偿。这为劳动者在职期间维护自身加班权益提供了保障。
(2)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需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仲裁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中断情形包括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劳动关系状态,终止后及时在一年内申请仲裁。若遇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况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2-05 07: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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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期间追讨加班补偿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可随时追讨应得加班补偿,所以在职时若发现加班补偿未支付,可及时向单位提出。
(二)劳动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若期间出现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仲裁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6-02-05 07:2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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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存续时,劳动者追讨加班补偿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在职期间随时可追讨应得补偿。
2.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可能败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起算。
3.仲裁时效会因主张权利、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等中断,从中断时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2026-02-05 06:0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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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加班补偿追诉期限分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加班工资无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按相应规定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时,劳动者可随时追讨加班补偿,不受仲裁时效约束。但当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所以劳动者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不然可能败诉。不过,若出现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仲裁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会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如果大家在加班补偿追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5 04:5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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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补偿追诉期限分劳动关系存续和终止两种情况。在职期间追讨加班补偿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可随时追讨应得加班补偿。
2.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可能败诉。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仲裁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情形。中断情形包括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建议劳动者在职时留意加班证据收集,劳动关系终止后及时在一年内申请仲裁,遇到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2026-02-05 04:02: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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