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逾期未缴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的违法行为人,自接受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加滞纳金,以此强化执行效力。
专业解答行政处罚滞纳金计费方式:每日按罚款金额3%累加,但不超过罚款最高限额。逾期未付,行政机构每日额外罚款3%,直至滞纳金等于或超过罚款。超30天未履行,行政机构可依法强制执行。
专业解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也不能作为可抵扣项目。但《民法典》指出,罚款和罚金分别属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因此,税前扣除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而罚款与罚金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则依据其他法规。
专业解答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罚款的滞纳金有一个明确的上限,即不得超过罚款的本金。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人进行罚款,并且这个人没有按时支付,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滞纳金,但这个滞纳金不能比原来的罚款更多。同时,如果行政机关做出涉及金钱支付的裁决,而被处罚者未能及时支付,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加罚,但加罚的金额也不能超过原定的金额。总之,无论是滞纳金还是加罚,都不能超过被处罚者应当支付的金额。
专业解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也不能作为可抵扣项目。但《民法典》指出,罚款和罚金分别属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因此,税前扣除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而罚款与罚金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则依据其他法规。
律师解析 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负有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义务。行政相对人逾期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这里的“逾期”应当理解为超过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解析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律师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析 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滞纳金是执行罚的一种。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定的义务人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通过罚款的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执行罚的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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