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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若起诉公司返还借款要怎么做

张** 辽宁-锦州 公司债务咨询 2026.02.02 00:39:07 302人阅读

股东若起诉公司返还借款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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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公司返还借款,需按收集证据、书写起诉状、提交材料、参加庭审和申请执行五步进行。
1.收集证据要准备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借款金额、时间、用途等借款关系存在的信息。
2.书写起诉状,内容涵盖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要求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等、事实与理由即借款经过。
3.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4.法院受理通知开庭后,股东需举证并阐述观点,公司进行答辩,法院根据双方表现审理。
5.若股东胜诉公司不履行判决,股东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6-02-02 05: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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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证据收集是关键,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明确借款金额、时间、用途等信息,为起诉奠定基础。
(2)起诉状书写要规范,包含原被告信息、清晰的诉讼请求以及详细的借款经过说明,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3)管辖法院的确定很重要,通常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向正确的法院提交材料才能顺利推进诉讼。
(4)庭审过程中,股东需有效举证并清晰阐述观点,公司进行答辩,法院依据双方表现和证据作出公正审理。
(5)胜诉后若公司不履行判决,股东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2026-02-02 04:2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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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准备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实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明确借款金额、时间、用途等信息。
(二)书写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要求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借款经过)。
(三)提交材料: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四)参加庭审:法院受理后会通知开庭时间,庭审时股东举证并阐述观点,公司进行答辩,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和陈述审理。
(五)申请执行:若股东胜诉,公司不履行判决,股东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2-02 04:1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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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公司返还借款,步骤如下:
1.收集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关系、金额、时间和用途。
2.书写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及借款经过。
3.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受理后通知开庭,庭审时股东举证阐述,公司答辩,法院审理。
5.若股东胜诉公司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6-02-02 03:2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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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起诉公司返还借款,需依次完成收集证据、书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材料、参加庭审,若胜诉公司不履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股东起诉公司返还借款,收集证据是基础,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明确借款金额、时间、用途等关键信息,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撑。书写起诉状要准确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确保法院能清晰了解诉求。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交材料符合管辖规定,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启动。庭审中双方举证、陈述,法院依据证据和陈述作出公正判决。若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股东申请强制执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如果在起诉公司返还借款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6-02-02 02:13:23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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