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通常以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股东更换不改变公司债务承担主体,公司原债务仍由公司承担。这是基本的责任承担原则,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不过,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晓该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能主张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3.为避免此类风险,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应严格审查原股东的出资情况。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也需充分了解原股东的出资状况,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承担遵循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的原则。股东更换这一行为,不会改变公司作为债务承担主体的地位,也就是说公司原有的债务依旧由公司自身承担。
(2)当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并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时,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也能够主张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公司在运营和股权变更过程中,要关注股东出资情况。若涉及股权受让,需尽到审慎调查义务,避免因原股东出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公司日常运营中,要建立健全股东出资监管机制,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避免出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二)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受让人应尽职调查出让股东的出资情况,查看相关出资证明、验资报告等文件,确保自己不处于不知情却可能担责的风险中。
(三)公司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若发现可能存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原股东和知情受让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是独立法人,要用全部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股东更换不改变债务承担主体,公司原债务始终由公司承担。
2.若原股东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情,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负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能让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受让人同样负连带责任。
3.通常公司担责,特定情况下未出资原股东和知情受让人也要担责。
结论:
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承担,特定情形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和知情受让人需担责。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股东更换不影响公司债务承担主体,公司原债务依旧由公司承担。不过,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而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那么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能主张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遇到公司债务承担方面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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