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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三种情况属于自诉的范畴

王* 山东-日照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31 00:30:01 380人阅读

哪三种情况属于自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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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侮辱、诽谤的言语记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视频等,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针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应积极收集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医院的伤情鉴定、现场的监控视频等,并确保犯罪情节符合轻微的标准。
(三)当遇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要保存好公权力机关不予追究的相关文书,同时继续收集能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6-01-31 06: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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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等,需被害人自行告诉,法院才管。
3.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像故意伤害轻伤等,被害人要有证据,且犯罪情节轻。
4.公权力机关不追责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应追责,公权力机关不管时,被害人可自诉。

2026-01-31 06:0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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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权力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侵犯自身权益案件。
法律解析: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案等,只有被害人主动向法院告诉,法院才会处理,这体现了对被害人自主意愿的尊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轻伤案等,要求被害人有证据且犯罪情节轻微。而对于公权力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侵犯自身权益案件,赋予被害人自诉权,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清楚自身是否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若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自诉案件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04:5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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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赋予了被害人等直接向法院诉讼的权利,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涵盖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权力机关不追究时被害人可自诉的案件,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司法程序的多元化。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保存证据并自行向法院告诉。
3.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时,被害人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能清晰证明犯罪事实。
4.当遇到公权力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被害人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按法律规定准备充分材料进行自诉。

2026-01-31 03:0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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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诉案件赋予了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害人自主选择权和权益的保护。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强调了被害人告诉的主动性,只有被害人提出诉求,法院才介入处理,这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要求被害人有证据支撑,又限定了犯罪情节轻微。这既保证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又避免了对轻微犯罪过度司法干预。
(3)当公权力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通过自诉维护自身权益,这是对被害人权利的进一步保障,防止因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而使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救济。

提醒: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需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同类型的自诉案件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遇到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02:22:51 回复

给你发个在政府主导下集体企业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例【案情】  原告:翁某某。  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某贸易公司。  原告诉称:被告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1988年1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做临时工。1993年,经平潭县劳动局和被告的批准,被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3年,被告以改制为名,安排原告回家待岗,等候公司的另行安排。但被告改制到现在都没有结束,拒绝原告回公司上班,且被告到现在为止也未作出解除或终止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更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任何经济补偿金。原告从被告处上班至今,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原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240元、生活费40500元、失业保险金13440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本案属于企业改制而引发的,由于改制正在进行过程中,主要补偿金问题被告无法解决,该案属于政府统筹的范围,应由政府来处理。  【审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被告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被告的改制系在政府主导下的改制,故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翁某某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以对裁定不服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翁某某陈述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可知,其与某公司的纠纷系因某公司的改制而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于某公司的改制是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主导,以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是所致伤残或死亡须承担的医疗费、季节工和徒工)与雇主有直接雇佣合同关系的、临时工:一是受雇期间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予的经济赔偿。4:一是战争和类似战争行为、,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有与工作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责任免除、保险费,所雇员工(包括正式工,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四是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7:现行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三项、自杀。各分项限额以保单载明的赔偿金额为限:赔偿限额是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赔偿处理。6、或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亡或疾病。3、短期工。5;二是被雇人员由于疾病、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手术治疗所致的伤亡。2:通常一年;六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为,期满继续保、保险期限、分娩;五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伤残按保单规定最高赔偿额度乘以伤残等级赔偿的百分比计算赔付、承保对象、,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三是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各行业的雇主;医疗费按规定支付的合理医疗费赔付、传染疾病:按不同工种雇员的适用费率乘以赔偿限额计算得出:死亡按保单规定最高额度赔付;三是由于被雇人员自己伤害、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并载入保险合同,它以雇员工资收入为依据、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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