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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赔偿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张* 黑龙江-牡丹江 土地征收咨询 2026.01.30 07:17:43 305人阅读

基本农田赔偿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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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本农田赔偿标准因各地情况而异,不具有统一固定数值。这是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存在差异。
(2)赔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与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挂钩,按一定倍数计算。
(3)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也是该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规定,以贴合当地实际情况。
(5)要获取具体赔偿标准,可查询当地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能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提醒:各地赔偿标准差异大,遇到基本农田征收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和应对方案。

2026-01-30 14: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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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清晰知晓基本农田赔偿标准,可密切关注当地政府网站,政府会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含详细的赔偿标准信息。
(二)直接前往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向工作人员咨询基本农田赔偿的具体标准,他们能提供准确且内容。
(三)留意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在社区、乡村公告栏等地查看,从中获取赔偿标准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6-01-30 13:2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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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农田赔偿标准不固定,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2.赔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算,标准也是平均年产值的倍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规定。
3.了解具体标准,可查当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2026-01-30 12:3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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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基本农田赔偿标准不统一,各地自定,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基本农田赔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一定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算,每个需安置人口的补助费为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倍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土地情况等不同,所以赔偿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若想知晓具体赔偿标准,可查询当地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若对基本农田赔偿相关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解答和建议。

2026-01-30 10: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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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农田赔偿标准不统一,各地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赔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算,每个需安置人口的补助费为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倍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规定。
3.若要了解具体赔偿标准,可查询当地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能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2026-01-30 09:08:53 回复

农村宅基地证改名,实际就是涉及过户问题。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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