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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当事人维权和诉讼程序推进。对于积极冲突,多个法院都认为有管辖权,应先由冲突法院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像不同地区基层法院有争议,可先自行协商,无果则报共同所属中级法院指定。对于消极冲突,即多个法院都认为无管辖权,当事人可先选择向有管辖权可能性的法院起诉,若法院推诿,可向上级法院反映,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为避免管辖权冲突带来的不良影响,法院应加强沟通协作,明确管辖标准。当事人遇到管辖权冲突时,要及时了解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身诉权。
2026-01-21 16: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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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辖权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性质不同处理方式有别。积极冲突是多个法院都认为自身有管辖权,遇到这种情况,有冲突的法院应先进行协商。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高效解决问题,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
(2)若积极冲突法院协商不成,则需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不同地区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争议,协商无果后报共同所属中级法院指定,确保管辖确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消极冲突是多个法院都认为无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先选择向有管辖权可能性的法院起诉。若法院推诿,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反映,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保障当事人能正常启动诉讼程序。
提醒:
遇到管辖权冲突,当事人要及时与法院沟通,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5:2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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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冲突处理:有冲突的法院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上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不同地区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争议,先自行协商,协商无果报共同所属中级法院指定。
(二)消极冲突处理:当事人先选择向有管辖权可能性的法院起诉,若法院推诿,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反映,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6-01-21 14:5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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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冲突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冲突是多个法院都觉得自己有管辖权,消极冲突则是都认为没管辖权。
2.发生积极冲突时,先由冲突法院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两地基层法院有争议,先自行协商,不行就报中级法院指定。
3.遇到消极冲突,当事人先选有管辖权可能的法院起诉。若法院推诿,可向上级反映,由上级指定。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保障当事人诉权,避免维权受阻。
2026-01-21 14:1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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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管辖权冲突分积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消极冲突当事人先起诉,法院推诿可向上级反映由上级指定管辖。
法律解析:
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是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当出现积极冲突,即多个法院都认为有管辖权时,让有冲突的法院先协商是一种高效且自主的解决方式,能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若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可保证管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两个基层法院的争议为例,中级法院作为共同上级,能从更宏观的角度作出合理指定。而消极冲突下,赋予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权利,可保障其诉权。若法院推诿,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能避免当事人维权受阻,确保诉讼程序正常开展。若您在遇到管辖权冲突问题时,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6-01-21 13:0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