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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宅基地婚后动迁该如何分配

蒋** 江苏-淮安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0 12:57:06 379人阅读

婚前宅基地婚后动迁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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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婚前就为一方所有时,一般情况下动迁补偿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法参与分配。这是因为财产的取得时间在婚前,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原则。
(2)若动迁补偿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像按人口数量给予安置面积或补偿款,那么另一方基于自身人口因素所获得的部分,应归其个人。这体现了对人口因素在动迁补偿中作用的认可。
(3)婚后对宅基地上房屋有新建、翻建等添附行为,由此产生的动迁利益中,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因为添附行为增加了房屋价值,另一方参与了价值创造。实践里,要结合动迁政策和房屋建造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双方能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提醒:
婚前宅基地婚后动迁分配情况复杂,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仔细研究动迁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20 17: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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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都在婚前就归一方时,动迁补偿一般是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不能分配。不过要是动迁补偿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另一方基于此获得的部分归其个人。
(二)婚后对宅基地上房屋有新建、翻建等添附行为,因添附部分产生的动迁利益,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三)分配方案要结合动迁政策、房屋建造情况等确定。双方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婚前一方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其动迁补偿原则上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2026-01-20 15:5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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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在婚前就归一方,动迁补偿一般是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没资格分。不过,若补偿考虑家庭人口因素,另一方基于此获得的部分归其个人。
2.婚后对房屋有新建、翻建等添附,因添附产生的动迁利益,另一方有权要相应份额。
3.分配方案要结合动迁政策和房屋建造情况确定。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找法院判决。

2026-01-20 15:4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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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宅基地婚后动迁分配需分情况处理,另一方是否有权分配要看具体情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婚前就为一方所有,一般动迁补偿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分配权。不过,要是动迁补偿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像按人口数量给予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另一方基于人口因素获得的部分应归其个人。若婚后对宅基地上房屋有新建、翻建等添附行为,因添附部分产生的动迁利益,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实践中,要结合动迁政策、房屋建造情况等来确定分配方案。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您在婚前宅基地婚后动迁分配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0 14:0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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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宅基地婚后动迁分配要依不同情形处理。若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在婚前就归一方,动迁补偿一般是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分配权。不过,若动迁补偿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像按人口给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另一方基于人口因素获得的部分应归其个人。
2.要是婚后对宅基地上房屋有新建、翻建等添附,因添附产生的动迁利益,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3.实践中,需结合动迁政策和房屋建造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026-01-20 13:36:49 回复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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