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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不想再看见女方可不可以

夏* 辽宁-铁岭 离婚咨询 2026.01.20 02:01:34 486人阅读

离婚之后不想再看见女方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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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有自主决定是否与前妻见面的权利,拒绝见面不违法。
(二)涉及子女抚养等情况,可通过电话、网络等非直接接触方式与前妻沟通。
(三)面对前妻不合理见面要求且造成困扰时,可明确拒绝,若其仍纠缠,保留证据,必要时报警或走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的人身关系解除,无必须见面的法律义务。

2026-01-20 05: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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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是否和前妻见面可自主决定,法律上无必须见面的义务,拒绝女方见面要求不违法。
2.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可能要和女方沟通。共同抚养子女时,就孩子生活、教育等交流必不可少,可通过电话、网络沟通。
3.若女方见面要求不合理且造成困扰,可明确拒绝。若其纠缠,保留证据,必要时报警或走法律途径维权。

2026-01-20 03:5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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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前妻见面,拒绝女方见面要求不违法,但涉及子女抚养可能需必要沟通,面对不合理要求可拒绝并在必要时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必须见面的义务。所以当女方提出见面而被拒绝时,这并不触犯法律。然而,若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有必要就孩子的生活、教育等事宜进行沟通。此时虽不一定要直接见面,也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交流。要是女方的见面要求不合理且给你带来困扰,你完全可以明确拒绝。若女方继续纠缠,你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报警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上你有任何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0 03:1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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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前妻见面,法律上无必须见面的义务,拒绝女方见面要求不违法。

若涉及子女抚养,必要沟通不可避免。共同抚养子女时,关于孩子生活、教育等问题需交流,虽可采用电话、网络等非直接接触方式沟通,但完全不见面较难。

若女方见面要求不合理且造成困扰,可明确拒绝。若女方仍纠缠,应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选择报警,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0 02:5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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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个人在法律上有自主决定是否与前妻见面的权利,没有必须见面的义务,拒绝女方见面要求不违法。
(2)当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基于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双方有必要就孩子的生活、教育等事宜进行沟通。虽然完全不见面较难,但可以选择电话、网络等非直接接触的沟通方式。
(3)若女方的见面要求不合理并对你造成困扰,你有权明确拒绝。若女方继续纠缠,你可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报警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时应积极沟通,若遇不合理纠缠要保留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2:31:5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会见再审程序中的犯人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一般只有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再审案件中,如果想会见犯人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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