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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建好的房屋产权究竟归谁

刘* 上海-浦东新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6 04:14:48 485人阅读

婚前建好的房屋产权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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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建好的房屋,产权归属看不动产登记簿。若只登记一人,这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2.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建房,但只登记一人名下,另一方需拿出出资证明,按出资比例主张权益。
3.婚后对房屋修缮、装修等,增值部分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增值部分。

2026-01-16 0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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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建好的房屋,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但仅登记一方名下,另一方需提供出资证明主张权益;婚后对房屋修缮等产生的增值部分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婚前建好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自然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建房却只登记一人名下,另一方提供出资证明,就能按出资比例主张权益,这是为保障出资方的合法财产权。而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等行为使房屋增值,这部分增值可能因包含夫妻共同劳动和投入,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是公平合理的。若您在婚前房屋产权归属和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16 08:4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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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建好的房屋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是基于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建造但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需提供出资证明等证据,以此主张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
3.婚后对婚前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等,增值部分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就增值部分合理分割。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婚前共同出资建房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出资份额和房屋权益。
2.保留好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以备不时之需。
3.涉及房屋增值分割问题,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2026-01-16 08: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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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建好的房屋,产权归属通常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是基于法律对一方婚前财产的明确界定。
(2)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建造,但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需提供出资证明等证据,以此主张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
(3)婚后对婚前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等,增值部分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对增值部分进行合理分割。

提醒:婚前建房涉及产权问题需谨慎,保留好出资等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6:4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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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建的房屋产权一般看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在谁名下通常就属于谁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二)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建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要保留出资证明等证据,以此主张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
(三)婚后对婚前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等,增值部分可能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对增值部分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026-01-16 05:51:59 回复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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