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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多久出来

罗** 辽宁-锦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6 23:36:37 379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多久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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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了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大致时间,可先确定审理程序。若适用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内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通常六个月内出判决。
(二)若普通程序审理遇特殊情况可能延长时间,可关注法院是否有院长批准延长的通知。
(三)若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一般三个月内审结,也需留意是否有院长批准延长的情况。
(四)要注意案件中的公告、鉴定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向法院询问这些法定扣除期限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026-01-07 05:0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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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作出时间依审理程序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相应审限内作出。
法律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审理时间有明确规定。一审若适用简易程序,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则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同时,案件审理中的公告、鉴定等法定扣除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实际判决时间得看案件具体进展。若您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7 03:4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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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作出时间受审理程序和具体情况影响。一审简易程序案件需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在立案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二审案件需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同时,案件审理中的公告、鉴定等法定扣除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2.为确保判决在审限内作出,法院应加强案件管理,合理安排资源,及时处理案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必要证据和信息,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审理延误。若遇特殊情况可能超审限,法院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做好解释工作。

2026-01-07 03:2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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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其判决作出时间要依据审理程序和具体状况来定。
2.一审案件若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在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若用普通程序审理,则要在立案起六个月内结案。要是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能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二审案件,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
4.案件审理时的公告期、鉴定期等法定扣除期限,不算在审理期限内。
5.通常判决会在上述审限内作出,具体时间得看案件实际进展。

2026-01-07 01:3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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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其判决作出时间与审理程序和具体情况紧密相关。
(2)一审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需在立案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通常要在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当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二审案件,应在立案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4)案件审理里的公告、鉴定等法定扣除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所以,判决一般会在上述审限内作出,具体时间要依案件实际进展而定。

提醒: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23:49:27 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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