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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代位追偿对方不给钱要怎么处理

刘** 重庆-铜梁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6 18:53:38 459人阅读

遇到代位追偿对方不给钱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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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遇到代位追偿对方拒不履行债务,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通过诉讼程序的,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满足一定条件请求法院判令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判决后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代位追偿场景中,若债权人已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合法有效的追债方式,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还会限制其高消费。若还未进入诉讼程序,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满足自身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到期等条件。诉讼时需提供债权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法院判决后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在代位追偿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23: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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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遇到代位追偿对方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可依据是否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采取不同措施。若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可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未经过诉讼程序,则需先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同样可申请强制执行。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等待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未经过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损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到期等条件。诉讼中提交债权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及怠于行使情形。待法院判决后,若次债务人仍不履行,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6-01-06 21:5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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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遇到对方在代位追偿中拒不履行债务时,若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可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之后法院会依法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我曾接触过一个案子,债权人拿到判决后及时申请执行,最终成功追回了欠款。
2.要是还没走诉讼程序,债权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诉讼得满足几个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并且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也已到期。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决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3.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提交债权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等法院判决后,要是次债务人还是不履行,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有朋友之前打官司,就是因为证据准备充分,最终胜诉并顺利执行到了款项。

2026-01-06 21: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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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遇到代位追偿对方拒不履行债务,若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准备好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之后法院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促使其履行债务。
(2)若还未进入诉讼程序,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损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到期等条件,请求法院判令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诉讼时要提交债权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及怠于行使的情形。法院判决后,若次债务人仍不履行,同样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代位追偿程序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21:1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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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准备好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之后法院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二)未通过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损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务到期等条件,请求法院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提交债权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及怠于行使情形。法院判决后若次债务人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6-01-06 20:29: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代购遭遇假货如何进行维权外代购成为新型一代的趋势,相关问卷调查到,超过七成买家在海外代购(以下简称“海代”)被坑后,自认倒霉,觉得无。在海代过程中,代购时间过长成买家遇到最多的坑爹行为,占比达到68%,其次“结款时发现邮费超级高”、“完税后加上邮费等其他开支,货品高于国内售价”让大约二成买家无法接受。另外也有小部分买家买到破损商品,甚至假货。消费金额调查数据显示,买家平均一个月用于海代、海淘的消费金额大多数在100元以下,占比高达59.09%。而消费金额在“100-500元”、“500-1000元”的买家占比则均为18.18%,两者合计占比超过三成。海代消费千元级别以上的买家则是少数派,占比不到5%。消费类型在海代过程中,调查结果显示:化妆品护肤品最受欢迎。这些海代买家大多数将消费花在了化妆品护肤品,这个比例超过了七成。而电子产品则位居第二,占比为13.64%。此外,婴幼儿产品、服饰鞋类也有少量海代买家购买。消费动机在众多海代买家看来,选择海代的最大原因是价格优势。虽然理想是美好的,但现实是骨感的,其实海代不一定便宜。但有20%的海代买家拿到商品之后,结款时发现邮费超级高,有些甚至完税后加上邮费等其他开支,货品高于国内售价。消费陷阱在诸多海代“坑爹”行为调查中,“等不起”则是买家心中最多的痛。调查显示,约68%的买家在海代过程中经历等待的煎熬,商品过了好长一段时间才收到。此外,也有买家收到货品后发现东西破损或腐坏,更有买家直接买到了假货。针对上述坑爹行为,海代买家大多选择了沉默,有超过七成被坑买家自认倒霉,觉得无。也有一成左右买家去找卖家协商,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只有少数买家能成功退换货。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现回复如下:1、你与你朋友之间是买卖关系,你朋友以真货的价钱将假货卖给你,交货不符合标准,你有权要回支付的货款,从案件性质分析,胜诉是肯定的。2、你你的朋友,需要准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民事状及相应的证据。民事状的格式在网上可以找到。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海关的退货单据、鉴定费单据及鉴定报告、你支付代购费的转账记录单及EMS邮费。3、准备好上述证据,到的立案庭去立案,在交纳诉讼费后等待开庭即可。如你的朋友不履行判决内容,你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解答如下,待遇如下:1、烈士遗属除享受上述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3、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4、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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