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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也由我承包,是不口应该归老大承包?

pub****167 陕西-渭南 收养赡养咨询 2026.01.04 03:52:42 403人阅读

就是我婆婆和我一直居住生活在一起,地也由我承包,前三年去世,老人有两个儿子,我是老二,婆婆的户口一直和我在一个户口本上,婆婆下葬时是老大埋的,现在老人的地,是不口应该归老大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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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554032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陕西-渭南 咨询解答:73条

您好,老人的户口随您,土地应由您承包。

2026-01-04 04:0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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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00857条

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婆婆户口和你在一起,她去世后,在承包期内,地应由户内的你继续承包,不是必然归老大。不过老大埋了婆婆,你可以和老大协商,从土地收益里适当给予补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2026-01-04 03:53:28 回复
地区:陕西-渭南 咨询解答:9条

不应归老大承包,该土地应由你继续承包,与谁安葬老人无直接关系。以下是关键依据与建议: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家庭承包原则: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以“农户”为单位,非个人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

2. 户存则权存:承包期内,家庭成员死亡,只要户内还有其他本村农业户口成员,承包权由户内成员继续享有;整户消亡,村集体才收回???。

3. 与安葬无关:土地承包权归属由法律与政策决定,不由安葬行为改变。

二、结合你的情况

1. 你与婆婆同户,她去世后你作为户内成员,承包权由你继续享有。

2. 老大若与你分户且不在同一承包户内,通常不享有该土地承包权???。

3. 安葬是赡养义务的一部分,可协商分担费用,但不能以此主张土地承包权。

三、处理建议

1. 持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向发包方(村委会)说明情况,确认你为合法承包方。

2. 与老大协商,明确承包权归属,必要时由村委会调解,避免纠纷。

3. 协商不成,可申请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2026-01-06 17:24: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可归责事由有哪些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231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应当指出,“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近代民法最初以过错为合同责任的归责条件,那么不可归责就是指“没有过错”。但现代合同法已经完成了向严格责任的转化,我国《合同法》107条也采纳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债务人有无过错。《合同法》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因此所谓的不可归责事由,就应当指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的不利状态。值得注意的是:1、严格责任并非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分则中的一些具体合同仍然遵循过错原则,这时“不可归责”仍然是“没有过错”的意思;2、《合同法》231条(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使用的不可归责字眼,其含义也应当为没有过错,这是因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妥善保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什么叫合同风险负担“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它包括以下情况: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对于不可归责事由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不可归责事由有哪些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231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应当指出,“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近代民法最初以过错为合同责任的归责条件,那么不可归责就是指“没有过错”。但现代合同法已经完成了向严格责任的转化,我国《合同法》107条也采纳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债务人有无过错。《合同法》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因此所谓的不可归责事由,就应当指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的不利状态。值得注意的是:1、严格责任并非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分则中的一些具体合同仍然遵循过错原则,这时“不可归责”仍然是“没有过错”的意思;2、《合同法》231条(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使用的不可归责字眼,其含义也应当为没有过错,这是因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妥善保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什么叫合同风险负担“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它包括以下情况: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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