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陕西法律咨询 > 渭南法律咨询 > 渭南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非法同类经营罪主体包括哪些

非法同类经营罪主体包括哪些

袁** 陕西-渭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7 18:35:37 412人阅读

非法同类经营罪主体包括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渭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渭南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限定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两类人员,其他主体均不构成该罪。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性执行机构成员,对内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活动,属于公司核心决策与执行层面的管理成员。

2.经理是国有公司、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职责,直接掌握公司日常业务的运作信息与资源调配权限。

3.法律作此限定,是因为这两类人员基于职务身份,能够接触并掌握国有公司、企业的核心经营信息与资源,若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同类营业活动,极易侵占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同时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4.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除董事、经理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属于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范围,即使从事同类营业活动,也不构成该罪。

2025-12-27 23:03:0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两类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成员;经理是负责国有公司、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将主体限定为上述人员,是因为他们基于职务便利掌握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信息与资源,若从事同类营业,易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除董事、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均不构成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

提醒: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需严格避免从事与所在单位同类的营业活动,否则可能涉嫌非法同类经营罪;其他主体的同类经营行为不适用该罪,但可能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27 21:18:17 回复
咨询我

(一)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两类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除董事、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均不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是指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成员;经理是指负责公司、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限定该罪主体的原因在于,这些主体基于职务便利,能够掌握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资源,若其经营同类营业,容易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该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27 21:08:32 回复
咨询我

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是特殊群体,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和经理。其中,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既负责公司内部业务执行,又能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成员;经理则是统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人员依托职务便利,掌握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资源,若开展同类营业,极易利用职务优势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以及国有公司、企业里除董事、经理外的其他人员,都不构成该罪的主体。

2025-12-27 21:01:1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其他人员不构成该罪主体。

法律解析:
该罪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原因在于这些主体基于职务便利,掌握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信息与资源,若从事同类营业,易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成员;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除董事、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均不构成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若对相关主体认定或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解答。

2025-12-27 20:00: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