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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岁能否去看守所探视

彭** 陕西-宝鸡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27 05:25:09 392人阅读

未满一岁能否去看守所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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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岁本身不影响去看守所探视,能否探视主要看看守所规定和案件情况。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一般仅办案单位和律师可探视,家属通常不被允许。到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部分看守所允许家属按规定时间和流程探视。

去看守所探视要提前申请,提供与在押人员关系证明等材料,获批后无论年龄大小都能前往。但出于安全、健康等因素,看守所可能拒绝婴儿进入。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想探视,先联系相关看守所,了解具体探视政策和要求。
2.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如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证明。
3.若携带婴儿,提前了解看守所对婴儿进入的规定。

2025-11-27 10: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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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满一岁并不直接决定能否去看守所探视,关键在于看守所规定和案件所处阶段。
(2)侦查阶段,看守所一般只允许办案单位和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家属通常无探视资格。
(3)到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部分看守所会允许家属按规定时间和流程探视。
(4)探视需提前申请,并提供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证明等材料。只要申请获批,理论上不论探视人年龄都能前往。
(5)但出于安全和健康等因素,看守所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拒绝婴儿进入。

提醒:前往看守所探视前务必先联系相关看守所,了解具体探视政策和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025-11-27 09:4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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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若想探视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因为此时家属一般不能探视。
(二)案件到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要提前联系看守所,了解是否允许家属探视、探视时间和流程等规定。
(三)准备好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证明等申请探视所需材料,按规定流程提交申请。
(四)若携带未满一岁婴儿去探视,提前询问看守所是否允许婴儿进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025-11-27 08:5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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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一岁不影响去看守所探视,能否探视主要看看守所规定和案件情况。
2.侦查阶段,除办案单位和律师外,家属一般不能探视。到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部分看守所允许家属按规定时间和流程探视。
3.探视需提前申请,提供与在押人员关系证明等材料。获批后,无论年龄大小都能去。但出于安全健康考虑,看守所可能拒绝婴儿进入。
4.前往探视前,要先联系看守所了解具体政策和要求。

2025-11-27 07: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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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未满一岁本身不影响去看守所探视,能否探视取决于看守所规定和案件情况,前往前需联系看守所了解政策和要求。
法律解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时,通常只有办案单位和律师可接触,家属一般不被允许探视。而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部分看守所会允许家属按规定时间和流程探视。去看守所探视要提前申请,并提供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证明等材料,获批后无论年龄大小都能探视。但基于安全、健康等因素,看守所可能出于人道主义拒绝婴儿进入。因此,为确保顺利探视,应先联系相关看守所了解具体政策和要求。若对看守所探视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7 05:53:02 回复

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如何争取探视权,探视权怎样执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之后。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可以由确定,在子女成年以前,如在执行中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可以考虑请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出面调解,毕竟第三人的视角会比当局者更宽广、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监护权归属一方后,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其次。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同时双方的亲戚,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让看孩子,探视权怎样执行呢、被执行人做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此类案件的执行,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如果协商未果,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三),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二),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执行的工作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双方调解不成的、方式规定得过细,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抚养方和平协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探视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选择怎样的执行方式才能保护孩子的心灵,如何争取探视权一、如何争取探视权如何行使探视权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来处理。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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