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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后会带来啥后果

王** 上海-徐汇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1.17 02:59:56 310人阅读

违约后会带来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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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合同关系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继续履行是基本方式之一,比如约定供货,违约方就得按约供货。
(2)采取补救措施也很常见,像产品质量不符约定,进行修理、更换能弥补问题。
(3)赔偿损失时,要考虑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预见范围。
(4)若合同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
(5)严重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担责。

提醒: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遇到违约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7 09: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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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对方违约,可先明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二)若违约方不履行违约责任,可与违约方协商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三)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1-17 08:4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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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后果依具体情况判定,违约方要担责。
2.承担方式多样: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质量不符时修理、更换;赔偿对方损失,含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超预见范围;合同有约定的支付违约金。
3.严重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违约方担责。

2025-11-17 07:1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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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违约后果依具体情况判定,违约方需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严重时合同可能被解除。
法律解析:在合同关系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定要求。继续履行能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让违约方按约定完成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可针对质量问题等进行修复或更换。赔偿损失时,损失赔偿额涵盖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为限。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需按约支付。当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达成,守约方可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担责。若在合同履行中遇到违约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7 06: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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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后果依具体情况判定,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严重时还会面临合同解除。

1.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义务,以保障合同目的实现。
2.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况,如修理、更换等,以此弥补违约造成的问题。
3.赔偿损失方面,违约方要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可获利益,但不超订立合同时预见范围。
4.若合同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
5.违约行为严重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担责。

建议合同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增强履约意识,遇违约及时沟通协商,或依法律途径解决。

2025-11-17 04:53:48 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对于买房违约中介有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案情介绍:4月,左某与余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余某以46万元人民币将其个人名下的某市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左某,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交价20%的(即9.2万元)。合同签订后,左某当即向余某支付3万元定金,同时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1.38万元中介费。其后余某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9月,余某告知其不愿将房屋卖给左某。左某找到余某和中介公司协商,余某既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房,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左某(原告)将余某(被告一)和中介公司(被告二)至,要求: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9.2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一支付原告7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1.38万元;5、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二与原告、被告一之间则分别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条款存在欺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9.2万元的违约金。被告二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属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故不支持其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居间人,采取欺诈手段同时收取买卖双方佣金,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支对原告提出返还中介费1.3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2月12日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左某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2万元;同时,被告余某还应按约赔偿原告左某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7000元;另外,被告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左某中介费人民币1.38万元;宣判后,余某与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二审维持原判。法律评析:房屋中介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其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左某与余某之间为房屋买卖关系,左某与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为居间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余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左某无法主张合同第三方的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中介公司分别收取了买、卖双方的佣金,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应依法返还收取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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