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成年一个月的人,打架,一共有四个人,他只是踢了一脚,并且最后分了八块钱买烟,这符合检察院不起诉情形吗?
[律师回复]刚成年一个月的人参与打架,仅踢了一脚且分了八块钱买烟,这种情况有可能符合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刚成年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踢了一脚,参与程度较低,且分赃金额仅为八块钱,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如果其在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如主动向被害人道歉、积极配合调查等,或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那么检察院可能会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如果该刚成年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可能成为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
不过,检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打架行为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