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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自首的情形包括哪些

陈* 四川-广元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16 01:29:59 301人阅读

认罪认罚自首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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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是犯罪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自首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犯罪人在自首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2.对于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规定的宣传,让犯罪人更清楚相关法律政策,鼓励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3.对于犯罪人,要正确认识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意义,在实施犯罪后及时悔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争取从宽处理。
4.对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为犯罪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帮助犯罪人依法行使权利。

2025-10-16 06: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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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程序,自愿如实供述且对指控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体现其悔罪态度。
(2)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有特定的时间节点,如实供述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则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3)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满足自首条件又自愿认罪认罚时,依据法律可获得从宽处理,这是法律对主动悔悟和配合司法的积极回应。

提醒:
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认定有严格法律标准,不同案情认定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06:0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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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若想争取从宽,应把握自首机会。在犯罪事实或自身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构成一般自首。
(二)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构成特别自首。
(三)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在自首后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以满足认罪认罚条件,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10-16 04:5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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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是指犯罪者自愿如实交代罪行,认可指控事实,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

2.自首分两种:一般自首要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是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未受讯问、强制措施等时主动投案。

3.特别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者或服刑罪犯,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4.犯罪者满足自首条件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2025-10-16 04:3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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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自首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自首包括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和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法律解析:
一般自首要求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在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则是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认罪认罚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符合自首条件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法律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相关疑问,或者遇到涉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16 03:22:15 回复

您好,关于自首的种类都包括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4、可供自首的对象:(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4、可供自首的对象:(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

投案自首的条件有哪些,具体有哪些情形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做到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认定为自首的情形: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4、可供自首的对象:(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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