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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王** 重庆-忠县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0.15 18:09:08 406人阅读

企业破产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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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判断有两个标准: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到期,企业明显没能力还,像持续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同时企业资产总值低于负债总额,就算资不抵债。
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资产多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财产难变现,或负责人失踪没人管财产,或经法院执行仍还不了债,或长期亏损难扭亏,都算明显缺清偿能力。

2025-10-15 21: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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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破产判断标准主要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解析:
企业破产有两个重要判断标准。第一个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求债务已到偿还期,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像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就属于这种情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查看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若全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总额,即资不抵债。第二个标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企业资产可能大于负债,但存在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无法偿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财产无法偿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偿债等法定情形,也可认定。了解这些标准能让企业和相关利益人清楚企业是否面临破产状况。若对企业破产标准及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5 21: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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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判断标准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要求债务已届偿还期,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像持续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同时要考量资产负债情况,若全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总额,即为资不抵债。另一方面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资产大于负债,在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无法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等情形下,也可认定。
为避免企业破产,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规划资金,避免资金链断裂;二是优化经营策略,提升盈利能力,改善亏损状况;三是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债务展期或重组。

2025-10-15 20:5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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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的第一个判断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已届偿还期,企业明显欠缺清偿能力,像持续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而判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要考察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当企业全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总额,就属于资不抵债。
(2)第二个判断标准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企业资产可能多于负债,但出现特定情形也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比如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无法变现以偿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财产导致无法偿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长期亏损且经营难以扭亏而无法偿债等。

提醒:企业面临债务问题时,需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破产标准。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程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妥善处理。

2025-10-15 19:3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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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核查债务是否已到偿还期,自身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是否连续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同时考量资产负债情况,看全部资产价值是否低于负债总额。
(二)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情形。检查资金是否严重不足或财产能否变现以清偿债务;确认法定代表人是否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查看是否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评估企业是否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025-10-15 18:51: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并没有区分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与私营企业的破产程序,所以两者应用的都是同一种破产程序,以下就是对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的分析。一、破产程序启动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由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持续与消除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点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中断时起即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是在中断事由经过一定期间后消除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前者的中断时间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为同一个点,后者的中断时间则为一段期间。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3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提出破产申请或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此外,抵销是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与申报债权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在提交破产申请或者申报债权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即告中断,与破产申请是否被受理或其债权是否得到确认无关。不过,如果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如果人民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未能得到确认,则诉讼时效在中断后从人民做出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债权未获确认的该时点起重新开始计算。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申报债权等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效力持续于整个破产过程,是在一个法定时间段内的持续中断,诉讼时效应当在中断事由消除后即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存在是否开始重新起算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权利人,其权利就将在诉讼期间得到保护,诉讼时效再无适用的余地,就成为诉讼时效的终结而不是中断。[2]尽管对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终结这一问题上存在多种看法,但在破产程序中,除非出现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或者人民不受理破产申请或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则上就不再存在恢复重新计算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适用在破产程序中,除特殊情况外,其中断后的最后结果原则上不是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而是诉讼时效的终结。三、破产程序分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三种。在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时,债务人企业被注销,债权债务的主体都不复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破产程序因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终止。此后,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将被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将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就不再清偿,债务关系已经彻底解决,不复存在,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唯一不同的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的规定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裁定认可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协议时可以依法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然而,尽管诉讼时效中断后在破产程序中发展的绝大多数结果是诉讼时效的终结,在司法解释中仍然只能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在诉讼时效中断时,尚不能确定破产程序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是什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仍是最准确的。四、债权人追索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责任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此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只是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随之中断后,也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中断事由消除后才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五、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其保证责任免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应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从此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应自其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计算。《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据此,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加速对一般保证责任到期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对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其未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影响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使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加速到期失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效是否会中断从上文的分析,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企业破产清算时效会因为破产程序的提起而中断,也就是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会因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中断,不会终止。这时候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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