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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被人打伤谁给赔偿

庹** 上海-浦东新区 刑事赔偿咨询 2025.10.11 08:58:24 462人阅读

执行公务被人打伤谁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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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公务被人打伤,赔偿责任主体需分情况确定。若侵权人有能力赔偿,依据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2.若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确定侵权人,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执行公务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可申请工伤认定,由所在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补偿。
3.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后,若后续找到侵权人,可依法进行追偿。这既保障了被打伤人员的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建议被打伤人员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的赔偿或工伤认定程序。所在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员工的申请工作,保障员工权益。

2025-10-11 12: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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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执行公务被人打伤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需分情况处理。若侵权人有能力承担赔偿,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因其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2)若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确定侵权人,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如在执行公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申请工伤认定,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给予补偿。
(3)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后,若后续找到侵权人,可依法进行追偿。

提醒:执行公务被打伤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先尝试向侵权人索赔。若符合工伤条件,可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11:4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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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行为人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这是基于民事侵权责任,谁有错谁担责。
(二)若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确定侵权人,且符合工伤条件,可申请工伤认定,由所在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补偿。单位补偿后若找到侵权人,可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10-11 11:2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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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公务被打伤,赔偿责任主体视情况而定。若侵权人有赔偿能力,由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这是基于民事侵权责任,有过错就得担责。

2.若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确定,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补偿。因为执行公务遭暴力伤害属工伤。单位补偿后若找到侵权人,可依法追偿。

2025-10-11 09:5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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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公务被人打伤,赔偿责任主体分情况确定,有能力的侵权人承担赔偿,无能力或无法确定侵权人且属于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若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需对执行公务被打伤的人承担赔偿,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确定侵权人,而执行公务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申请工伤认定,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后,若找到侵权人,可依法进行追偿。如果遇到执行公务被打伤赔偿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1 09:26:24 回复

您好,关于拘留如何执行谁来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对于拘留怎么执行谁来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医疗如何执行?由谁执行问题解答如下,一、强制医疗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二、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程序不透明,连听证都无需举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于强制医疗的适用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284条规定的三个要件非常复杂,所以由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案件质量的保证。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因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诉讼技能甚至人身受到限制,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参与到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是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的程序体现。为了确定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审理应该查明:1)是否发生过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他情况,是否属于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自由;2)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3)被申请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该行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4)被申请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继续危害社会;5)是否应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和应该适用何种强制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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