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时,不一定是按周围商品房平均价补偿。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
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等方式进行补偿,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而不是参照周边商品房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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