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要明确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企业应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企业需做好财务清算,确保按顺序准确清偿。
(二)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各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积极参与债权分配协商。
(三)当部分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其他债权人未取得时,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也不必然优先受偿。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取得执行依据,参与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普通债权清偿,无担保等特殊情况,一般平等受偿。
若债务人财产不够还所有债且进入破产程序,按企业破产法,先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先还职工工资等费用,接着是社保费和税款,最后还普通破产债权。
2.未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多个普通债权人,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有执行依据,部分没有,先申请执行的不必然优先,仍按比例分配。
结论:
普通债权清偿若无担保等特殊情况,未进入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权益、社保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先申请执行的普通债权人不必然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分配有明确顺序。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之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权益、社保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体现了对职工权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保护。若未进入破产程序,各普通债权地位平等,按比例清偿。即便部分债权人先取得执行依据,也不意味着能优先受偿,仍需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这一规定保证了各债权人在债权清偿上的公平性。如果大家在债权清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普通债权清偿若无担保等特殊情况,一般遵循平等受偿原则。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依次清偿职工相关费用、欠缴的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2.未进入破产程序,各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即便部分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也不必然优先受偿,仍需按比例分配。
3.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在交易中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如抵押、质押等。债务人应合理规划财务,避免过度负债,在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协商,达成合理的偿债方案。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