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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袁** 广西-防城港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9.27 13:43:56 456人阅读

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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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中有多种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未完成行政处理程序、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未经过行政复议以及诉讼请求不明确等情况。

1.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当事人未先经相关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处理,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应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权属争议。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非直接诉至法院。
3.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未经过行政复议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需先完成行政复议程序。
4.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起诉前应明确诉求和理由。

2025-09-27 19: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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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存在争议时,需先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进行先行处理。若当事人未完成此行政处理程序就直接起诉,法院会因程序缺失不予受理。
(2)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土地承包纠纷,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提醒: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处理和复议前置程序到位,且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情况复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7 18:5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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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要先让相关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完成行政处理程序后再向法院起诉。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遇到土地承包纠纷中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情况,先进行行政复议,之后再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提起诉讼时,要明确诉讼请求,提供具体事实和理由,确保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5-09-27 18:0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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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土地承包纠纷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未先经相关政府处理,直接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起诉法院不受理。
3.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4.诉讼请求不明,缺乏事实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

2025-09-27 16: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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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对土地承包纠纷存在多种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未完成行政处理程序、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违法征收未行政复议、诉讼请求不明确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纠纷里,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需先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未经此程序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因为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是前置程序。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涉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需先进行行政复议,未复议直接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另外,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如果遇到土地承包纠纷,不确定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7 14:46: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承包纠纷不受理的情况基于我国国情、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等原因,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注意,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现举几例,供参考:(1)当事人对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不予受理。因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2)失地村民直接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可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查职责的,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不予受理。(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要求平等待遇的,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提起民事诉讼。(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将不予受理。(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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