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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与担保人的执行顺序依据不同情形而定。若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应优先执行该物保来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作为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其提供的物保应先用于偿债。
2.当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份额的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无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4.既有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又有第三人保证,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若只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自行选择。
建议债权人明确担保情况,合理选择执行顺序以保障债权。同时,担保人要清楚自身责任范围,避免不必要损失。
2025-08-19 22: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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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应优先通过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物保直接与债务相关,优先执行可更直接地保障债权人权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给予了债权人更大的灵活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的方式。
(3)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份额的,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无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保证了债权人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4)既有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又有第三人保证,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仅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自由选择。
提醒:债权人在面对不同担保情形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债务人与担保人应清楚各自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19 22:3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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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优先执行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
(二)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有两种选择,既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若有约定份额,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无约定份额,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保证,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只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5-08-19 20:5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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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先通过该物担保实现债权。
2.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通过物保实现债权,也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3.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按约定份额担责;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4.既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第三人保证,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只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自主选择。
2025-08-19 20:0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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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人与担保人执行顺序依不同情形而定,有债务人自物担保先执行该物保;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选择;多个保证人按约定份额担责,无约定债权人可任选;既有债务人自物保又有第三人保证,先执行债务人物保,仅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则无先后顺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基于优先处理债务人自身财产来保障债权。当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在实现债权上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份额就按约定,无约定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责。若既有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又有第三人保证,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体现先处理债务人自身财产的原则;只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给予债权人选择便利。
如果遇到与债务人、担保人执行顺序相关的法律问题,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19 19:12: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