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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

唐* 湖北-荆州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07.19 07:34:34 456人阅读

工程款拖欠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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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程款拖欠纠纷本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此类纠纷依据法律要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
(2)不动产纠纷遵循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工程款拖欠纠纷,就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即便当事人对工程款拖欠纠纷有过管辖约定,然而一旦该约定与专属管辖规定相违背,此约定便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提醒:
遇到工程款拖欠纠纷,要留意约定管辖是否有效,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07-19 12: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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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工程款拖欠纠纷,要明确该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三)检查此前关于纠纷管辖的约定,若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则约定无效,仍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025-07-19 12:1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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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拖欠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以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此类纠纷有管辖权。

3.若当事人曾约定管辖,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则约定无效,仍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遇到此类纠纷,应向该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障诉讼顺利。

2025-07-19 10:5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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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款拖欠纠纷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曾有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管辖则无效。
法律解析:
工程款拖欠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对此类纠纷有管辖权。即便当事人曾就工程款拖欠纠纷约定了管辖,一旦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那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依旧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遇到工程款拖欠纠纷,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才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开展。如果您在工程款拖欠纠纷方面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9 10:4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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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拖欠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此类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即便当事人曾对该纠纷约定管辖,若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无效,仍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遇到工程款拖欠纠纷时,当事人应明确纠纷管辖规定,直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受阻。
-提前了解当地法院关于此类纠纷的立案要求和流程,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025-07-19 08:58:0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拖欠工程款纠纷谁能管辖问题解答如下,拖欠工程款纠纷其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的所在地人民管辖。此与先前司法实践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适用的地域管辖明显有所变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的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解释》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其不但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而且也不能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视工程等。招标投标不规范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合同签订不平等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樊云峰,建设工程专家,工学学士,法律硕士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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