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公司破产时,隐名股东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能因未显名登记而免除出资责任。因为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是法定义务,不受股东显名与否的影响。
(2)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利益,有权要求隐名股东补缴未缴出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代持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
(3)当隐名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破产管理人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强制追缴,以此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提醒:
隐名股东应重视出资义务,避免因拒绝出资面临法律诉讼。不同破产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破产管理人发现隐名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先与隐名股东沟通,告知其应补缴未缴出资。
(二)若隐名股东以代持协议为由拒绝,管理人需明确告知其代持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
(三)若沟通无果,破产管理人可准备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强制追缴隐名股东的未缴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是否显名而改变,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隐名股东补缴出资。
1.公司破产时,若隐名股东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算没显名登记,也得承担出资责任,毕竟按规定股东要按章程足额出资,和身份显不显名无关。
2.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利益,能代表公司让隐名股东补缴未缴出资,隐名股东不能用代持协议对抗外部债权人。
3.若隐名股东拒绝出资,破产管理人可走诉讼等法律程序强制追缴,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结论:
破产管理人可追缴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隐名股东。
法律解析:
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股东有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义务,此义务不受股东是否显名登记影响。若隐名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即便未显名,也不能免除其出资责任。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利益,有权代表公司要求隐名股东补缴未缴出资,隐名股东不能以与显名股东的代持协议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若隐名股东拒绝履行,破产管理人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强制追缴,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如果您在公司破产、股东出资等方面有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出让股权后仍应承担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向公司足额支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应当依法真实出资,虚假出资、名义股东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 1、股东瑕疵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的,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如未清算、拖延清算、恶意清算等等,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独立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重要前提之一,要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那么公司实质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显著不同,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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