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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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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参与洗钱犯罪怎么处理

钟** 湖南-岳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01 07:57:47 446人阅读

被迫参与洗钱犯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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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迫参与洗钱犯罪,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可不担刑责,不构成紧急避险但被胁迫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当事人应及时如实陈述并保留证据,积极配合调查。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若被迫参与洗钱犯罪时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即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该行为且未超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紧急避险,但能证明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会根据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当事人在此类情况下,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被胁迫经过及相关情况很重要,同时要保留如胁迫者威胁言语、相关视频音频等能证明自己被迫参与的证据。而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线索、协助抓捕胁迫者等行为,也可能使自己获得从轻处罚。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7-01 12: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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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迫参与洗钱犯罪,若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可免责,但要证明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为之且未超必要限度。若不构成紧急避险,能证明被胁迫参加犯罪,可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2.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被胁迫的经过与相关情况。同时,保留好能证明自己被迫参与的证据,像胁迫者的威胁言语、相关视频音频等。此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比如提供线索、协助抓捕胁迫者,这些行为或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考量。

2025-07-01 11: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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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迫参与洗钱犯罪,若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可免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证明责任,需证明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是不得已采取该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若不构成紧急避险,不过能证明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依《刑法》规定,会根据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当事人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被胁迫经过及相关情况很关键。同时要保留能证明自己被迫参与的证据,像胁迫者的威胁言语、相关视频音频等。
(4)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线索、协助抓捕胁迫者等行为,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考量情节。

提醒:
遇到被胁迫参与犯罪情况,务必保留证据并及时配合调查。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01 09:3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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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当事人能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要尽快收集并保留能证明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洗钱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证据,如现场环境照片、与胁迫者对话记录等。
(二)若不构成紧急避险,但能证明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讲述被胁迫经过及相关情况,并且保留好能证明自己被迫参与的证据,像胁迫者威胁言语的录音、相关视频等。
(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抓捕胁迫者,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5-07-01 09:2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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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迫参与洗钱犯罪,若符合紧急避险条件,不用担刑责。但要证明正面临危险,不得已为之且未过度造成损害。
2.若不构成紧急避险,但能证明被胁迫犯罪,按规定可依情节减轻或免罚。
3.当事人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说清被胁迫情况,保留威胁言语、音视频等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抓胁迫者,或可从轻处罚。

2025-07-01 08:20:05 回复

您好,关于被迫参与犯罪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三、犯罪特殊主体的身份特征(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属于特殊身份,但在故意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没有密切联系,因而不是特殊身份。(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刑法的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是临时的身份,但男性则是终身的身份。(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对于被迫参与犯罪要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三、犯罪特殊主体的身份特征(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属于特殊身份,但在故意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没有密切联系,因而不是特殊身份。(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刑法的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是临时的身份,但男性则是终身的身份。(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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