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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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生父母送养孩子,若有重大疾病或经济极度困难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然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送养。
(二)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孩子时,要先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之后准备好相关的死亡证明等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送养程序进行。
(三)民政部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应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同时确保收养关系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生父母若因患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特殊困难,无力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可走程序送养。
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监护人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后,能送养孩子。
3.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依法送养。
送养和收养都要严格走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且要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
结论: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孤儿监护人送养(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民政部门监护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这三种情况可走程序送养孩子,且送养收养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生父母因特殊困难如患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时,可送养孩子;孤儿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可送养,但要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民政部门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依法送养。同时,收养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且送养和收养都要符合法定条件,充分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这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送养和收养行为,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送养或收养孩子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依法定程序送养孩子。生父母因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孤儿的监护人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后,以及民政部门监护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均可进行送养。
送养和收养都需严格依法进行。送养时应符合上述法定的送养情形,收养则要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为保障送养收养程序合法、被收养儿童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建议如下:
1.送养人应如实提供自身情况及孩子相关信息,证明符合送养条件。
2.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送养和收养双方的资格和条件,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3.建立健全后面监督机制,保障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法律分析:
(1)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可送养孩子,比如患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情况,这是基于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的考量,若生父母无法履行该义务,送养是一种解决途径。
(2)孤儿的监护人在送养孩子时,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这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避免监护人随意送养,保障孩子有更合适的成长环境。
(3)民政部门监护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依法送养。这体现了对这类儿童权益的保护,使其能通过合法收养获得稳定的生活。
(4)送养和收养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此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充分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
提醒:送养和收养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同情况可能存在特殊规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析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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