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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李* 湖北-黄石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6.29 16:38:05 302人阅读

离婚纠纷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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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债权债务性质时,要收集相关证据。对于债务,若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对于债权,要明确取得债权的劳动是共同劳动还是个人劳动,可提供工作证明、业务合同等。
(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可协商分担剩余债务。协商时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对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还义务,但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此时被要求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6-29 22: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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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纠纷里,债权债务的认定关键在于区分个人与夫妻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还有虽超出日常需求,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像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此类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先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可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债务,以及一方婚前所负与婚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等,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3)债权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劳动等取得的债权为共同债权,双方共同享有;一方基于个人劳动等取得的债权则属于个人债权。

提醒:离婚时准确区分债权债务性质很重要,若情况复杂难以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29 21: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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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纠纷中债权债务需区分个人与夫妻共同的,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债权共同享有,个人债务个人偿还,个人债权个人享有。
法律解析:
在离婚纠纷里,对于债务,若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或是虽超出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债务,以及一方婚前所负与婚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等,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债权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劳动等取得的债权是共同债权,双方共同享有;一方基于个人劳动等取得的债权是个人债权。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债权债务认定及处理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29 20:0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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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纠纷中债权债务认定需严格区分个人与夫妻共同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虽超日常所需但用于共同生活等且有相应证明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需共同偿还,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可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债务,以及婚前与婚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由个人偿还。
3.债权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劳动取得的属共同债权,双方共同享有;一方基于个人劳动取得的属个人债权。
4.建议当事人保留好债务产生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借款用途证明等,以准确认定债务性质。在债权方面,明确劳动参与情况以确定债权归属。遇到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6-29 18:3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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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家庭日常开销,或虽超日常所需但用于共同生活等,有共同签字等情况,需共同偿还,先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

2.个人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婚前与婚后生活无关的债务,由个人偿还。

3.债权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共同劳动取得的是共同债权,双方共有;一方个人劳动取得的是个人债权。

2025-06-29 18:25:1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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