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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后的债权债务转移怎么办理

何** 湖南-张家界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6.26 09:46:39 397人阅读

破产重整后的债权债务转移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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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转移需依不同主体分情况处理。债权人转让债权要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通知需明确债权转让事实、范围等关键信息,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人转移债务需经债权人同意,应提交债务转移申请,说明转移原因、新债务人情况等,获书面同意后与新债务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3.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债务转移需办理批准等手续,必须按规定执行。
4.破产重整可能涉及管理人参与,应按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完成相关程序,以确保债权债务转移合法有效。

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及时准确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债务前准备好充分申请资料;涉及法定手续的严格依规办理;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

2025-06-26 15: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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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和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且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通知内容要明确债权转让事实、范围等重要信息,以此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和转让的有效性。
(2)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要向债权人提交债务转移申请,详细说明转移原因、新债务人情况等内容,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后,与新债务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债务转移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那么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同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会有管理人参与,要依照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完成相关程序,保证债权债务转移合法合规。

提醒:
债权债务转移手续繁琐,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转移合法有效。

2025-06-26 15:1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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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转让债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同时把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要包含债权转让事实、范围等重要信息,不然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二)债务人转移债务
债务人若要转移债务,需先征得债权人同意。要向债权人提交债务转移申请,说明转移原因、新债务人情况等,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后,和新债务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三)特殊规定处理
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债务转移要办理批准等手续,要按规定执行。同时破产重整若涉及管理人参与,要按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完成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025-06-26 13:3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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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转让债权
需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同时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则对债务人无效。通知要明确债权转让事实和范围。

2.债务人转移债务
要先征得债权人同意,提交申请说明转移原因和新债务人情况,获书面同意后与新债务人签协议。

3.特殊规定与程序
若有法律规定,按规定办批准等手续。破产重整涉及管理人,按法院和管理人要求完成程序确保合法。

2025-06-26 13: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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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转移依主体不同分情况处理,债权人转让债权需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债务要经债权人同意,涉及批准手续的按规定执行,还可能需管理人参与。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和受让人达成协议,且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通知要明确债权转让事实、范围等关键信息。而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获得债权人同意,要向债权人提交债务转移申请,说明转移原因、新债务人情况等,取得书面同意后与新债务人签订协议。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等手续,要按规定执行。破产重整可能涉及管理人参与,要按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完成程序,以此保证债权债务转移合法有效。如果您在破产重整的债权债务转移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和建议。

2025-06-26 11:42:29 回复

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按照债法之基本原理,债即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其中,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产生债之法律关系的一种主要方式,即称之为“合同之债”或“合意之债”。原则上,这种合意之债只在订约的双方当事人(系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应当及于合同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所以,债被形象地比喻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锁”,只有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这把“法锁”才能打开。但是按照我国《合同法》之相关条文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而且这种债权转让行为只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是否所有的合同债权都可以进行转让呢?对列入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转让是否存在某些特殊限制呢?本文在此主要就“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之法律限制”问题做些法理性分析,希望能引起有关破产企业或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相关联的当事人的必要重视,以避免因破产企业债权转让存在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一、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特殊性分析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必要分析。  (一)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四)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二、关于一般合同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据《合同法》该条规定内容,我们认为:一般合同债权原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特殊情况下不得进行转让。特殊情况是指上述三种情形。即只要不存在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方面的转让限制,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转让原则上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并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同时,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发出确认,就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在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前,且债权受让人同意撤销的应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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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0 17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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