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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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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罪不明知怎么认定

吕** 重庆-城口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6.22 06:12:20 391人阅读

掩饰隐瞒罪不明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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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中的“不明知”,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从认知能力来说,若行为人因文化、阅历、职业等难以意识到物品或资金来源非法,可作参考。
2.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也很重要。交易时间正常、地点公开、方式符合市场惯例,如在正规市场合理价格交易,可能被认定为不明知。
3.交易双方关系和接触情况也有影响。正常商业往来且无违法迹象,利于认定不明知。同时,接受物品或资金的情形及其他证据也关键,需主客观结合判断。

2025-06-22 09: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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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不明知”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可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情况、双方关系及接受物品或资金情形等方面判断。

1.认知能力方面,若文化水平、生活阅历、职业经验显示其难以认识到物品或资金来源非法,可作为不明知参考。
2.交易方面,正常交易时间、公开地点,符合市场惯例的交易方式且无明显异常,如在正规市场以合理价格交易,可能认定为不明知。
3.交易双方关系上,正常商业往来且无迹象显示一方知晓另一方违法活动,有助于认定不明知。
4.接受物品或资金时,需查看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当知晓。

应依据全案证据,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确保准确认定“不明知”情形。

2025-06-22 09:3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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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不明知”,要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时间地点与方式、交易双方关系及接触情况、接受物品或资金时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不明知”不能仅看单一因素。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是重要参考,如文化水平低、生活阅历少、职业经验缺乏,难以认识到物品或资金来源非法,可倾向于认定不明知。交易方面,正常的交易时间、公开的地点以及符合市场惯例的方式,像在正规市场以合理价格交易,没有异常情况,也可能认定为不明知。交易双方正常的商业往来且无违法迹象,同样有助于认定。并且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具体情形及有无其他证明其应当知晓的证据,都需纳入考量范围。总之,需依据全案证据,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判断。若您在这方面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22 08: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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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可查看其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职业经验等,若这些方面显示其难以意识到物品或资金来源非法,能作为认定不明知的考量因素。
(二)分析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是否正常、地点是否公开、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市场惯例,若均无明显异常,像在正规市场以合理价格交易,可能认定为不明知。
(三)考量交易双方关系,若双方是正常商业往来,且无证据表明一方知晓另一方违法,有助于认定不明知。
(四)结合行为人接受物品或资金时的具体情形,以及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当知晓,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进行判断。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认定,要结合全案证据,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

2025-06-22 08:3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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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不明知”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是重要方面,其文化水平、生活阅历和职业经验等会影响对物品或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判断,若这些因素表明难以认识到非法来源,可作为不明知的参考。
(2)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也有重要作用。正常的交易时间、公开的交易地点以及符合市场惯例的交易方式,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可能认定为不明知,像在正规市场进行价格合理的交易。
(3)交易双方的关系及接触情况也不容忽视。若双方是正常商业往来,且无迹象显示一方知晓另一方违法活动,有助于认定不明知。
(4)行为人接受物品或资金时的具体情形,以及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当知晓,也是综合判断的关键,要依据全案证据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

提醒:认定“不明知”需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22 07:21:14 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的明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罪的”明知“,应当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据此,应当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3、关于”知道“。被告人知道为犯罪所得,即对于被告人来说,犯罪所得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必知道赃物系通过何种犯罪所得。请注意,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后作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应当是在本罪的实行行为结束之后做出的,如果和本罪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由其对犯罪所得的赃物进行掩饰、隐瞒,那么被告人和本罪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关于”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这里规定的实质上就是”应当知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采用推定的方法,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系他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否则,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如果和一般的生活、生产经验相违背而没有正常的理由,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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