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孩子在教育机构生活或者学习期间,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义务。而导致孩子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有教育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专业解答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小孩在教育机构生活或者学习期间,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义务。 而导致小孩受到人身损害的。 应当有教育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子女在教育机构生活或者学习期间,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义务。 而导致子女受到人身损害的。 应当有教育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孩子在教育机构生活或者学习期间,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义务。 而导致孩子受到人身损害的。 应当有教育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子女在教育机构生活或者学习期间,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义务。 而导致子女受到人身损害的。 应当有教育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孩子在教育机构生活或者学习期间,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义务。 而导致孩子受到人身损害的。 应当有教育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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