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需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该证进行预售并收取购房款是违法行为。
(2)若购房者在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支付了购房款,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退还所付款项。
(3)当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无证预售事实,购房者不仅可要求退款,还能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存在无证收取购房款行为的开发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遇到无预售证收钱情况要谨慎对待,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可以收取购房款,否则需承担退款、赔偿责任并面临主管部门处罚,购房者应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该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若企业违规收取购房款,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所付款项。若企业隐瞒无证预售事实,购房者还能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且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开发企业作出相应处罚。这表明无预售证收钱的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要保持谨慎,及时察觉风险。如果对这类情况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事宜,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购房款的行为违法。相关规定明确,进行商品房预售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该证不得预售,更不能收取购房款。
2.若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所付款项。若开发企业隐瞒无证预售事实,购房者还能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且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开发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3.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仔细查看开发企业的预售许可证,遇到无预售证收钱的情况要谨慎对待,及时与开发企业沟通要求退款,若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规定,取得预售许可后再进行销售收款。
(一)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主动查看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其合法性。若发现没有该证,不要轻易支付购房款。
(二)若已在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证时支付了购房款,可与开发企业协商要求退还所付款项。
(三)若开发企业隐瞒无证预售事实,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开发企业无证收取购房款的违法行为,让其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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