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租给了二房东公司, 2月份的时候他们就拖欠我房租没给 理由是他们公司觉得我这房子他们不赚钱,要求我降房租 经协商,于当季度减了他们全年半个月房租,并在微信补充协议保证以后再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降房租,拖欠房租。 5月22日本来是打季度房租日,他们公司工作人员说自己要辞职,并把房子交给下一个工作人员,期间联系了我一次,要求我降房租500每月,我没同意,现已经过去11个工作日,没有人联系我处理这件事 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超过10个工作日未打房租,属于他们违约,需赔付我半年房租,我有权收回房子,并且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他们出。
律师解析 不合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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