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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行为责任承担是啥

曾** 辽宁-营口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5.19 04:21:33 476人阅读

买房跳单行为责任承担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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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房跳单是指买方借助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机会,绕过中介与卖方签约。当买方和中介签订的合同包含禁止跳单条款时,跳单行为就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常见形式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3)判断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使用了该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机会。若买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未利用该中介特定资源,则不构成跳单。
(4)在实际操作中,中介需举证证明自己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买方绕开其签约等事实。若证据充足,法院会支持中介诉求,买方需支付违约金等。

提醒:
买方签约前应确认房源信息来源,避免误触跳单条款;中介要及时留存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9 10: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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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方应遵守与中介签订的合同,若有禁止跳单条款,避免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中介签约,防止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买方认为自己未跳单,要保留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的证据,以证明未利用该中介特定资源。
(三)中介要注意保存为买方提供房源信息、买方绕开签约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025-05-19 10:0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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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跳单是指买方借助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机会,绕过中介与卖方签约。若合同中有禁止跳单条款,跳单即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判断是否跳单,关键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的房源信息。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未用其特定资源,则不构成跳单。
3.实务中,中介要证明已提供房源信息、买方绕开签约等事实。证据充分时,法院会支持中介诉求,买方担责。

2025-05-19 08:0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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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房跳单在与中介合同有禁止跳单条款时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买方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则不构成跳单,中介需充分举证证明相关事实,法院才会支持其诉求。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买方和中介签订的合同包含禁止跳单条款,若买方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绕开中介与卖方签约,就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若买方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相同房源信息,没有利用该中介的特定资源,便不构成跳单。在实际案件例子中,中介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已提供房源信息、买方绕开签约等事实,证据充分时,法院会支持中介诉求,买方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如果在买房过程中涉及跳单相关法律问题,对自身权益是否受损、责任承担情况等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5-19 07: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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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是买方利用中介房源信息等绕开中介与卖方签约的行为。若合同有禁止跳单条款,跳单即违约,需担责。判断是否跳单主要看买方是否利用该中介房源信息与机会,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则不构成。实务中,中介需证明提供了房源信息、买方绕开签约等事实,证据充分时法院支持其诉求,买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1.买方应遵守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不利用中介资源跳单,避免违约风险。
2.中介要及时留存提供房源信息等相关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3.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跳单条款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2025-05-19 05:56:5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案例:近日,广东省某企业(工厂)的员工张某,可能因感情问题,在工作时间于工厂自杀身亡。随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及司法鉴定,最终确认为自杀。几天后,死者家属找到企业,要求赔偿15万元。企业认为,员工是自杀的,原因可能是感情问题,与工作无关;且其死亡也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当然与企业无关;但企业可以考虑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援助。最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支付50000元给家属。分析:要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下面的问题:①员工自杀是否构成工伤;②自杀死亡,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③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1、自杀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2、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员工自杀死亡能否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如地方有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地方如无相关规定,即可依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处理: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杀死亡纳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围,那么死者家属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获取相关待遇。在广东地区,主要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规定,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法律建议:遇到员工自杀(死亡),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报警及通知家属,并通过录像、证人证词、物证等手段保留必要的证据。与家属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应查证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审核继承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合法。无论依地方规定,还是民法理论,或是出于人道主义,如果双方就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都应签署相关协议及保留书面的费用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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