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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同学租的房子有纠纷,所以同学想了解一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认承租权是如何进行确认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认承租权如下: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认承租权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支持要看当时法官的裁量。除非你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租人优先承租。 在司法实践中,原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肯定其对原租赁物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即使法院已经认识到如果在处理案件中否认原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利有失公平和公平,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往往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公平原则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将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处理案件,但是客观因素千差万别,难免会出现主观上认为是公平的而客观上又是不公平的现象,况且由于法官对事物的认识与理解,往往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法律规定:根据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提交约定的仲裁机关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出租人、承租人可根据自己的便利程度,预先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法条链接】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所谓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确定装饰装修物现值损失不需要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只应考虑承租人在合同无效时,对该装饰装修的实际使用时间,即按照承租人已使用的时间进行折旧,而不能考虑按租赁期限进行分摊。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无论是折价补偿或按过错分担损失,均应按折旧后的现存价值确定。理由在于,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关于租赁房屋的约定全部无效,其中包括租赁期限,故不能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费用。同时,确认合同无效时,承租人可能已实际使用了房屋,故也不能按其实际支出的装饰装修费用来确定。实践中,确定无效租赁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现存价值,一般采用鉴定方法。
专业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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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照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确认甲方乙方,一般出租方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合同可以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装修的约定;转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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