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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民法是怎么规定的?

ask****121 贵州-贵阳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5.04 08:15:11 485人阅读

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民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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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遇到什么纠纷了吗

2025-05-04 11: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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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4 10:0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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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点:1. 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45-48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但必须给予合理补偿。2. 征收程序上需要符合两公告一登记要求:先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方案,然后市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组织补偿登记,最后公告补偿方案。3. 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4. 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比如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用于商业开发;二是要充分保障农民权益,补偿不到位不得强行征收。建议您先核实当地政府是否履行了完整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对征收合法性有疑问,可以要求政府公开征收批准文件,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手头如果有具体征收文件,我们可以帮您进一步分析。

2025-05-04 08:1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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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咨询的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问题稍后安排人员详细了解后给您回复

2025-05-04 09:13:44 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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