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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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通常应依约履行,存在特殊情形可变更,变更需合理理由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下应按约定执行。但当给付方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等客观原因,确实无力按原数额给付,且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时,可与对方协商减少,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降低。若直接抚养方恶意挥霍抚养费导致费用不必要增加,给付方也能请求适当减少。然而,若仅因给付方自身生活水平提高等主观原因要求降低,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关系到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双方的责任义务,需以合理理由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您在抚养费变更方面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通常应依约履行,但存在可变更的特殊情形。在给付方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等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数额给付,且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时,可先协商减少抚养费,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降低。
2.当直接抚养方恶意挥霍抚养费致费用不必要增加,给付方也能请求适当减少。
3.然而,若仅因给付方自身生活水平提高等主观原因想降低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抚养费数额变更需有合理理由,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建议给付方遇到合理需变更抚养费的情况时,先与对方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合法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1)通常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需依约履行,但特殊情况可变更。当给付方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经济来源等客观因素,无力按原协议数额给付,且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时,给付方可先与对方协商减少抚养费。
(2)若协商不成,给付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降低抚养费。若直接抚养方恶意挥霍抚养费致费用不必要增加,给付方也能请求适当减少。
(3)然而,若给付方仅因自身生活水平提高等主观原因想降低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抚养费数额变更需有合理理由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提醒:
变更抚养费要有合理客观理由,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给付方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经济来源等无力按原约定给付,且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先与对方协商减少抚养费数额。
(二)协商不成时,给付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降低抚养费。
(三)若直接抚养方恶意挥霍抚养费致费用不必要增加,给付方请求适当减少。
(四)因自身生活水平提高等主观原因想降低抚养费,法院通常不支持,抚养费变更要有合理理由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和变更都应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给付方若有合理理由可依法变更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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