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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被告如何抗辩,想了解:不当得利被告抗辩成功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ask****3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证据调查咨询 2025.04.18 07:55:32 382人阅读

不当得利被告如何抗辩,想了解:不当得利被告抗辩成功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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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被告抗辩可从证明取得利益有合法依据、利益与受损方无因果关系等方面入手。若抗辩成功,被告无需返还所谓“不当得利”。比如能证明是基于合同关系获得利益等。若被告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取得利益合理合法,法院会驳回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被告不用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2025-04-21 01:3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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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950948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咨询解答:2023条

你好,被告的抗辩如果法院采纳,则可能原告败诉

2025-04-18 17:1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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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咨询解答:2547条

你好,具体说下情况,不当得利主要是看是否一方得力一方受损,以及是否没有基础法律关系

2025-04-18 09: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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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咨询解答:30条

你好,您需要具体陈述您的事实经过

2025-04-18 09:1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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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迟刚律师。对于你咨询的问题的建议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所以请详细说明你想咨询的问题的情况,便于我进行解答。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我的主页咨询。

2025-04-18 08:1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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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咨询解答:672条

您好,具体情况需要详细了解

2025-04-18 07:5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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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立案标准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如果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二、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述的前三个要件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四个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于第四个要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消极事实,因此很多人偏向于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到底哪一种观点更有法律依据呢?认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第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第三,从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应当就其获利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认为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是:第一,虽然属于消极事实,但原告并非一定无法举证,因为主张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事实,原告也许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的;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说被告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钱,被告见钱已经打过来即将借条还给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那么被告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举证对其来说非常困难,此时原告却更容易举证。这两种观点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我认为导致不当得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导致,比如原告不小心向被告账户打错款;一种是由于被告的积极行为所致,如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财产。我认为从公平的角度看,第一种情形应当由原告对于自己的过失进行举证,即证明被告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二种情形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获利是有法律上的依据。三、判案依据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由原告还是被告举证,在某一个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祎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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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5 60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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