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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负债算双方负债吗

冯* 甘肃-定西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4.11 09:24:47 368人阅读

离婚负债算双方负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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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离婚时负债是否为双方负债,关键在于认定债务性质。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像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算作双方负债,正常由双方共同偿还。
(2)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先协议清偿;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要是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不算双方负债,由负债方自行偿还。

提醒:
离婚时需准确界定债务性质,不同性质债务处理方式不同。若对债务性质及处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4-11 15: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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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性质: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若符合则为共同债务,反之可能是个人债务。
(二)处理共同债务:若为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处理个人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04-11 14:0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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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负债是否双方担责,关键看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认可,像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属共同债务,一般两人一起还。共同财产不够或财产分开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远超家庭日常所需,且债主证明不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等,通常算个人债务,由借钱方自己还。

2025-04-11 13:1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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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负债是否算双方负债,取决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算双方负债,个人债务不算。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像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算双方负债,一般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偿还。
如果您在离婚债务划分方面存在疑惑,不知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或者在债务偿还等问题上遇到困难,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11 12:3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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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负债是否算双方负债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算双方负债。反之,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相关生活经营的债务,通常为个人债务,不算双方负债。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双方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债务情况,涉及较大金额债务时尽量共同签字确认。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2025-04-11 10:35:35 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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