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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二审中是否要对一审证据质证
在二审中,通常需要对一审证据进行质证。如果有新证据,也需质证。当事人应认真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对证据有异议,要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这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让法庭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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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可以继续在二审中使用。新的证据也可以使用!二者都可以!因为有的时候同一证据,鉴于当事人根据证据所提出的观点有可能不恰当,不能够对于案件的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在上诉期内,往往可能发觉到能够对案件核心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观点,而这种观点未必只有新证据可以证明用过的也可以。所以二审可以使用以前的证据!需要重新举证,如果对方在一审中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二审不需要质证!上诉人可以就原有证据发表自己认为更有利的新的观点!
对于一审没有质证二审能否当新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审阶段的新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一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批准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二审新证据需要质证。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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