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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什么程序赔偿

冯** 山东-日照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04.06 10:58:16 314人阅读

202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什么程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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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报警并救人,交警会定责出认定书。

2.双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也能找交管部门调解。

3.若协商、调解无果,受害方可收集起诉状、责任认定书、医疗凭证等证据去法院起诉。

4.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超出部分按责任比值由责任方承担。

2025-04-06 15: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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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需先报警救治,由交警定责,然后可协商或调解赔偿,协商调解不成可诉讼解决,赔偿项目多样,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担责,超出部分责任方按比值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遵循一定程序。及时报警和救治是首要步骤,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明确各方责任的关键依据。之后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请求交管部门调解赔偿。若无法达成一致,诉讼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受害方准备好起诉状、责任认定书、医疗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责任方按比值承担。如果您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方面遇到难题,或对相关法律程序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4-06 14:1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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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需按一定程序进行,及时报警救治并明确责任是基础,协商调解不成可诉讼解决,赔偿按规定项目和责任划分进行。
2.事故发生后应立刻报警并对伤者救治,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责任的关键。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赔偿或请求交管部门调解。
3.若协商调解无果,受害方准备好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4.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按比值承担。建议事故发生后及时留存好各类证据,便于后面索赔;协商过程中保持理性,争取达成合理赔偿协议。

2025-04-06 13:2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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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与救治是首要步骤,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依据,它为后面赔偿提供基础。
(2)协商赔偿有两种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能体现灵活性,请求交管部门调解则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专业性。
(3)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果,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受害方准备好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能保障自身权益。
(4)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按比值承担,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主体。

提醒:
事故发生后要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不同事故情况赔偿细节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06 12:2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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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报警并且对伤者进行救治,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各方责任,这是后面赔偿的基础。
(二)赔偿协商可由事故当事人自行开展,也能请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这样能友好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精力。
(三)若协商和调解都不成功,受害方可以走诉讼程序。准备好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相关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责任方按责任比值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04-06 12:15:08 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较为严重,难以自行处理的,那么就要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交通事故处理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适用的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步骤如下:  一、报警、受理和处警  1、报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认真做好以下记录:  ①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③人员伤亡情况;  ④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⑤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对于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应当告诉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2、处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其通知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派人前往处理。  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  二、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三、现场调查(侦查)、取证  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①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②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③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④其他调查工作。  1、现场勘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和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检验、鉴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对交通事故中的人员、车辆、道路以及痕迹、物品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后2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1次为限。  四、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项工作制度。立案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前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批准予以立案。  接着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或单位参与事故处理有关事宜。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是一种多用途通知书,对不受理、不立案、不调解等事项都可使用。俗称“万能通知书”。  五、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1、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2、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当场向各方当事人宣布。复核以1次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六、处罚裁决  对交通事故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七、损害赔偿调解  公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申请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并调解下,解决当事人有关损害赔偿争议的行政调解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方式  ①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④向保险公司素赔。  2、调解的条件  ①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②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调解的合意;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必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④必须以法定形式,即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调解时限的起算和调解期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调解起算日开始后,在调解的期间内与当事人约定具体的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于调解时间的3日前通知当事人。按规定应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4、调解的程序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④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⑤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不予调解的情形  ①当事人未共同提出调解申请的;  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③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④对交通事故认定(包括复核结论)有异议的;  ⑤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6、在调解期间终止调解的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③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八、制作案卷文书  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将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规定程序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总合。  以上就是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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