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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会判给女方包括什么情形

邹** 四川-凉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4.05 04:16:01 400人阅读

离婚时孩子会判给女方包括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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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女方争取抚养权时可强调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照顾的特性。
(二)女方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应准备好相关医疗证明,证明自身情况。
(三)若孩子随女方生活时间长,可收集孩子生活相关的证据,如学校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明改变环境对孩子不利。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男方有其他子女,可收集男方其他子女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
(五)男方有疾病或不利于孩子健康的情形,女方可提供男方的病历等资料。
(六)孩子八周岁以上愿意随女方,可让孩子表达意愿并形成书面材料。
(七)男方有赌博、吸毒、家暴等行为,女方要保留好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04-05 09:2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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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内孩子,原则上跟母亲生活。
2.女方无法再生育,男方有生育能力,孩子可能判给女方。
3.孩子随女方生活久,改变环境不利成长,会倾向女方。
4.女方无其他子女,男方有,抚养权易归女方。
5.男方有重病或不良行为,不宜与孩子生活,会判给女方。
6.八岁以上孩子愿随女方,且女方有能力,会尊重意愿。
7.男方有恶习或家暴,为孩子健康,可能判给女方。

2025-04-05 07:3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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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两周岁以内子女、女方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等多种情形下,孩子抚养权常见判给女方。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两周岁以内子女原则随母生活,这是考虑到幼儿对母亲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女方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出于保障女方生育权益及子女成长的连续性,抚养权可能判给女方。子女随女方生活久,改变环境不利其成长,法院会维持稳定环境。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女方更易获得抚养权。男方有严重疾病或不良恶习、暴力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为保障孩子成长,抚养权会倾向女方。八周岁以上子女有一定自主意识,愿意随女方且女方有抚养能力,法院会尊重其意愿。如果大家在离婚抚养权问题上遇到类似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04-05 06:2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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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存在多种常见情形。两周岁以内子女原则随母亲生活,这是基于幼儿对母亲生理和情感依赖。女方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而男方有生育能力时,出于保障女方生育权益和孩子成长稳定性,抚养权易判给女方。
2.孩子随女方生活久,改变环境不利成长,为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法院会倾向女方。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或男方患严重疾病、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形,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权判给女方更合适。
3.八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女方且女方有抚养能力,尊重孩子意愿同时保障抚养质量。男方有赌博、吸毒、家暴等行为,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法院也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建议女方在争取抚养权时,收集自身抚养优势和男方不利因素的证据,如医院证明、孩子意愿声明、家暴报警记录等。同时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和经济能力,以提高获得抚养权的几率。

2025-04-05 06: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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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内子女,因其对母亲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原则上随母亲生活,这符合孩子幼年时期的成长需求。
(2)女方丧失生育能力而男方有生育能力时,为保障女方的生育权益和孩子成长的稳定性,抚养权倾向女方。
(3)孩子随女方生活时间长,突然改变环境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所以法院会考虑维持现状。
(4)女方无其他子女,会更专注于现有子女的成长,相比有其他子女的男方,更具抚养优势。
(5)男方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利孩子健康的情形,为保障孩子健康,抚养权会判给女方。
(6)八周岁以上子女有一定自主意识,其意愿是重要参考因素,若愿意随女方且女方有能力抚养,法院会尊重孩子意愿。
(7)男方有赌博、吸毒、家暴等不良行为,为孩子健康成长,抚养权可能判给女方。

提醒: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抚养权归属需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5 05:23:1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二、犯罪既遂的形式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分包包括哪些形式问题解答如下,工程分包有两种形式:总承包方将其除主体结构以外的部份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的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方将其人工及耗材部份,也就是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给具备合法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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