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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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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定性金额是多少

王** 山东-菏泽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4.02 12:07:58 435人阅读

诈骗罪定性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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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定性金额有明确区间划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各地区可依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并备案。此外即便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有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等情形也应定罪处罚。
2.为应对诈骗犯罪,个人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和承诺,谨慎对待网络、电话等渠道的各类信息。执法部门需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利用技术手段监测诈骗行为,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诈骗手段的认识和识别能力,营造全民防诈的社会氛围。

2025-04-02 17:5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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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的定性金额有明确划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各地区可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即便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存在通过多种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同样要定罪处罚。

提醒:
不同地区诈骗罪的定罪金额标准有差异,实施诈骗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只要符合特定情形都可能被定罪。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2 16:1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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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清楚所在地区关于诈骗罪的具体定性金额标准,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咨询,避免因不了解而触及法律红线。
(二)在日常活动中,若收到来自互联网、短信等渠道的可疑信息,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和转账,防止成为诈骗受害者。
(三)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尤其是涉及财务往来的岗位,避免员工因操作不当陷入诈骗陷阱或实施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25-04-02 16:0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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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相关解释,诈骗公私财物3000~10000元以上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30000100000元以上是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各地可结合自身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再报有关部门备案。
3.即便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用短信、网络等发虚假信息诈骗不特定多数人,也会定罪处罚。

2025-04-02 14:1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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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诈骗罪,各地区可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未达数额标准但有特定情形也应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定性有明确的金额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此情况构成诈骗罪;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可在相应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备案。同时,即便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若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也会被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诈骗行为的严格规制,旨在保护公私财物安全。如果大家遇到关于诈骗罪定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02 13:09:47 回复

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诈骗数额认定不应包含利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司法解释的颁行,明确将原先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予以排除,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否包括透支的利息。笔者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被告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在1万元左右、或10万元左右、或100万元左右,即常称的“坎上坎下”这种情形,作为辩护律师,认定利息不能计入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不失为辩护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能将利息从恶意透支数额中剔去利息数额,将影响到法定刑的降格适用。因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这里就涉及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透支利息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中,控方大多主张此观点。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并没有将利息也予以排除。如果说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利息,那么司法解释在做列举式的规定时,必定要将利息这最重要的一项列举出来,而不会采用省略的概括方式,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但笔者认为,利息不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之中。理由如下:1、从性质上讲,信用卡银行利息表现为计算价值形态,具有不确定性。利息是银行按一定的利率,以本金为基础,根据透支时间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称之为利息。从性质上看,利息是一种计算出来的价值形态,是一种计算财产。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客户与银行之间是信用卡合同关系。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给客户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客户根据信用章程规定,进行信用额度内的透支使用,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的还款免息期,逾期后发卡银行开始计算利息。从本质讲,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但利息与本金并不是相伴相生的。在信用卡的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后,如果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偿还全部透支消费本金的,则并不产生利息;但如果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或全部偿还透支消费本金的,那么银行就会收取相应的利息。2、信用卡“银行利息”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体对象。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而言,信用卡持卡人向银行支付消费的本金和利息,天经地义;但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依据本金孳生出来的利息,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3、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就要紧扣“信用卡”的特征来分析。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如一万,五万,十万,不等;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帐、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如此,利息是否计算,客观上均不能成为被告人诈骗的对象,被告人主观上对银行计算的利息也不具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4、从法律规定看,信用卡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诈骗数额,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指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二是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里,在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时,司法解释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时用了一个“等”字,从文义解释,是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所谓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体到各银行在称谓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含有以下几种:1、年费;2、换卡工本费;3、换卡手续费;4、卡片升级费;5、利息;6、滞纳金;7、预借现金手续费(取现费);8、调单费;9、外币交易结汇;10、补制对账单费;1、超限费(超额金);12、重置密码费;13、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14、开具证明手续费;15、溢缴款领回手续费;16、账户管理费;17、分期付款手续费。综上可知,利息毫无疑问是发卡银行收取费用中的一种。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在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时后缀“等”字,应当理解排除利息;在理解适用时,应当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即使出现公诉方与辩护人对此的含义、范围因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时,也应当依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认定恶意透支诈骗数额时采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利息不归入诈骗数额。5、数额认定时应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刑法给予保护的方式应当是将此损失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民事法律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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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诈骗案中,对于公私财物价值的判定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通常,“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3000-10000元、30000-100000元及500000元以上。不过,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这个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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