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司法183条的内容是什么?,想了解该条款如何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法》第183条解读与股东权益保障
1. 法条内容(2023年修订版)?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适用条件(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前提)?
?公司僵局: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决议,导致经营瘫痪(如股东矛盾无法调和)。
?重大损失:继续存续将损害股东利益(如持续亏损、资产被挪用)。
?穷尽救济:已尝试内部协商、股权转让等途径仍无法解决。
?持股比例:需联合或单独持有10%以上表决权(保障小股东权利)。
3. 对股东权益的保障作用
?退出机制:为受困股东提供司法救济,避免“资本锁定”风险。
?制衡大股东: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
?倒逼协商:通过司法威慑促使股东间达成和解或股权回购。
4. 实务建议
?证据收集:留存公司经营停滞、财务恶化、股东会记录等证据。
?前置程序:先书面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股份(《公司法》第74条)。
?替代方案:若希望继续经营,可同步主张查账、分红等权利(第33条、第166条)。
风险提示:解散公司是最后手段,法院会严格审查“僵局”真实性,成功率通常较低。建议优先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方式退出。
(注: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未修改本条,但配套司法解释可能细化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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